为了进一步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益事业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公益事业工作的全面开展,形成全员参与公益事业的工作格局,根据经济管理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考核原则
公益事业的考核评价在遵循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一般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考评结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对事不对人,养事不养人”的评价体系。
二、考核内容
公益事业考核满分为10分。分为两部分: 基础分5分,只要无重大事故每人5分。另外5分,根据内容分为管理工作1分,部门建设1分,工作纪律2分,荣誉奖励1分。
(一)管理工作主要指承担学校或系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及其他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考核满分1分,各项内容合计最多计1分。主要管理岗位有系级领导、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包括教研室主任助理)、设备管理员、教学秘书(兼)、行政秘书(兼)、实验室管理员、报账员、资产管理员、督导员、工会主席、相对固定的临时教学管理员等。
1. 系级领导计1分;
2. 教研室主任和分团委书记0.8分,主任助理0.7分,班主任、实验室管理员、督导员、报账员、相对固定的教学管理员(设备管理员、教学秘书、行政秘书、工会主席、督导员等)计0.5分。
3. 临时承担某项管理工作视情况记0.1-0.3分,由系教学考核领导组讨论确定。
(二)部门建设主要指参与学校或系的学科专业建设。
部门建设考核满分1分,各项内容合计最多计1分。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包括学生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管理建设(包括各类档案整理、教学检查(包括中期教学检查、学校教学检查、各类工作计划与总结的草拟等)、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新专业申报、特色专业建设、示范专业建设、专业学位合格评估、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与制定等)、课程建设(包括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大纲、题库建设、实验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建设、科研等方面工作。部门建设工作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记0.1-0.3分。具体内容如下:
1.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记0.1-0.3分。
2. 系(部)管理制度建设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记0.1-0.3分。
3. 相关档案的整理工作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记0.1-0.3分。
4. 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记视工作量大小记0.1-0.3分。
5. 新专业申报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记0.1-0.3分。
6. 专业学位合格评估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0.1-0.3。
7. 特色专业建设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0.1-0.3。
8. 课程建设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0.1-0.3。
9. 示范专业建设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0.1-0.3。
10. 系教学工作考核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记0.1-0.3分。
11. 学科建设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记0.1-0.3分。
12. 工会组织或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主持者0.5分,参与者视工作量大小记0.1-0.3分。
13. 进修提高(包括外出课程学习、双师双能型教师提高等)计0.1分。
14. 指导青年教师;申报教科研项目、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没有获批的、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没有获奖的计0.1分。
15. 科研按科研附加分折算计,以科研附加分×0.01记入部门建设,1分封顶。
(三)工作纪律主要指在工作岗位、学校和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等方面,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调停课等。
1. 工作纪律考核满分2分,主要包括教学事故、系(部)各种签到签名、试题交接。
2. 无请假、迟到、早退、旷工、调停课,无工作纪律处分即可计满分。
3. 被学院认定为教学事故的一级扣2分,二级扣1.5分,三级扣1分,被学院通报批评的扣0.5分。
4. 系会不参加者1次扣0.1分,累计扣分,2分封顶。(进修、产假、公差、婚丧假、参加校内会议、讲座等不扣分)
5. 调停课超过6课时以内不扣分,超过6课时以上者每超1课时扣0.05分,累计课时扣分,超过1/3课时以上者扣1分(因公事调课不扣分) 。
6. 授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交A卷参考答案扣0.2分,不按时交B卷或参考答案分别扣0.15分。
(四)荣誉奖励主要指除获得《科研业绩量化考核标准》中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类荣誉奖励。
1. 荣誉奖励满分1分,各项奖励累计相加不超过1分。包括优秀班主任、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劳动模范、指导各类竞赛等奖项。同一类奖项不进行累计,取最高分。
2. 国家级班主任、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劳动模范等计1分。国家级各类竞赛1类一等奖计1分,2类一等奖计0.8分,3类一等奖计0.6分。其获奖等级以本类奖励分为基础,以0.02分的分差相应减少。国家级其它获奖情况比照国家级各类竞赛执行。各种奖励取最高奖项计分,不进行累计。
3. 省级班主任、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劳动模范等计0.5分,其它省级奖项计0.4-0.5分。各种奖励取最高奖项计分,不进行累计。
4. 校级班主任、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劳动模范等计0.3分,其它奖项根据情况酌情计0.1-0.3分。各种奖励取最高奖项计分,不进行累计。
三、本指导意见由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