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通识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我校按照素质教育和全人教育的理念、在对原有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进行拓展的基础上统一设置的、面向全校本专科学生开设的一类课程,目的是丰富学生知识,拓宽学生视野,帮助学生形成文理渗透、学科交叉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识选修课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各系(部)及广大优秀教师开设通选课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之中,教师开设的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与其他课程一样考核,同等待遇。
第二章 课程
第三条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的设置应该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适合非本专业学生选修,强调通识特征,教学内容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但不是专业课程的压缩版。通识选修课应有利于开拓学生的学术视野,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身心素养;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有利于学生了解学科前沿以及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有利于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学校鼓励系(部)组织申报系列通识选修课程,鼓励教师开设实践或理论加实践性选修课。
第四条全校通识选修课按所属学科大致分为人文艺术与文化传承、公民素养与社会关怀、自然科学与科学思维、工程技术与资讯应用四个领域。
第五条对现已申报的300余门通识教育选修课,建立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库。进入课程库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开课时不需重新申请。为不断扩充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数量,确保开课质量,课程库每年更新1次。
第六条全校通识选修课分为8、16、24和32四个学时类型,分别记0.5、1、1.5和2学分。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多少,选择确定具体课程的学分学时。
第七条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需要进行实验、上机但不具备条件的通识选修课,由开课教师所在系会同教务处协调开课。
第八条开课审批程序
(一)拟开课教师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吕梁学院通识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包括教学目的、要求、教学进度、参考资料目录、作业要求和考核办法等),然后由系(部)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
(二)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系(部)公章后,将《吕梁学院通识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吕梁学院通识选修课开课汇总表》、课程教学大纲等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课程入选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库。
(四)教务处向全校公布评审通过的通识选修课程。每学期期末在教务处网页公布下学期《吕梁学院通识选修课课程安排》,介绍开设课程的内容、学时学分、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授课教师等供学生选课参考。
第三章 开课教师
第九条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通过系(部)组织的新教师开课试讲。也可聘请具有专长的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为特殊技能课的教师。另外,因开设课程的特殊需要,经教师所在系申请,教务处批准,可适当放宽对拟开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第十条各专业应充分挖掘和利用地方资源,鼓励学有专长的外聘教师开设通识选修课。外聘教师开设通识选修课,课时设置、开课方式可以灵活管理,课时酬金与其它课程外聘教师代课费等同,其它事项遵循《吕梁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院政字〔2013〕77号)。
第十一条开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所开课程教学文件齐备(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选择或编印的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料等)。
第十二条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同一学期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选修课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学期开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原则上暂停开课。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三条根据培养方案规定,我校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取得8个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其中理工类各专业学生选修人文艺术与文化传承、公民素养与社会关怀类课程不低于4学分;其他专业学生选修自然科学与科学思维、工程技术与资讯应用类课程不低于4学分。选择本专业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本科学生必须在第七学期结束时完成修读任务,专科学生必须在第五学期结束时完成修读任务。专升本学生以及参加“2+2”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要求在两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的通选课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根据学校选修课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选课。具体程序是:
(一)开学第1周,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本学期通识选修课开课表自由听课,在听课的基础上,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结合个人学习兴趣和试听效果,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登录教务系统完成网上选课。
(二)开学第2周,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对本学期通识选修课进行整理,把本学期取消开设的课程公布在教务处网站,学生登录教务系统进行退选、补选操作。
(三)开学第3周,选课工作结束,各系(部)组织所属教师登录教务系统打印上课点名册。
第十六条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准更换、退选。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通识选修课程修读学分,每学期最多修读4个学分。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段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通识选修课实行教务处、系(部)协同管理,各开课教师和班主任密切配合的管理原则。
(一)教务处总体把握全校通识选修课的学科结构、开设数量、教学质量、学期分配、学分确定、教学手段配备等。
(二)各教学系(部)要对申请开课教师提供的有关教学文件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同时结合拟开课教师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任务,确定是否开课和具体开课学期。
(三)各班班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本班学生按相关规定进行选课。在指导选课时,要全面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未来发展、兴趣爱好等因素,避免盲目性,防止选课过多超出本人承受能力,影响整体学习质量。
(四)任课教师必须严格管理学生、做好考勤记录、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未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减选修学生人数。
第十八条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师授课要求、学生上课要求等一切事宜与我校其他课程相同。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将不定期抽查选修课的学生上课及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通识教育选修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等确需调、停课的,应填写《吕梁学院教师调停课审批表》,经教师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由开课教师负责提前通知选课学生调课、补课有关事项。
第六章 教材
第二十条通识选修课一般不准备教材,教师可给学生推荐教材、参考书,由学生自行购买。鼓励教师自编讲义印发给学生,作为教材使用。如使用讲义或自编教材,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教材。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根据课程性质不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可采取考试(闭卷、开卷)、大作业、小论文、专题设计、调查报告、口试、制作等多种方式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应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考核流程要严格按照《吕梁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若需配备监考教师,由教师所在系(部)选派教师协助任课教师监考。考核如采用答题册的,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到教务处统一登记领取。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由课程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课程考核方式必须在申请开课时说明,并与课程教学大纲中保持一致,并在学生网上选课时公布。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允许变更。鼓励教师进行多元考核尝试,加大平时成绩考核力度,将过程考核成绩纳入学生的总成绩中。
第二十四条凡获准选修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如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含1/3)的;
(二)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要求1/3(含1/3)的;
(三)若该门课程有实验,缺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 (含1/3),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并注明取消考核资格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也不进行补考,学生可在下一学期重新选课。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接受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参加听课、考核,否则该课程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