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吕梁学院本科实习(见习)管理办法》,结合法律文秘专业特点,特制定本实习大纲。
一、见习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一)见习的性质和目的
专业见习是法律文秘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课堂教学的延续,也是课堂教学的提高和教学内容的运用,是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专业实习,帮助学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调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扎实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熟练应用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实务操作能力,进而更好地从事岗位工作。
(二)见习要求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参专业见习;
2、见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见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3、必须服从见习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见习的有关规章制度。
4、按时完成专业见习大纲规定的见习项目,并按要求完成专业见习作业、见习报告等,所有材料必须用黑色中性笔填写。
5、见习期间,团干部、班干部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见习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见习内容
1、法律工作实习
了解公、检、法机关等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参加法院旁听或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助理、办公室助理等工作,熟悉公、检、法机关等岗位工作内容和流程,学习掌握公、检、法机关等岗位工作技能,使学生对司法类工作形成较为深刻的认识,熟练掌握司法岗位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工作感情和法律素养。
2、文秘工作实习
熟悉文秘工作岗位情况,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将所学文秘专业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使学生熟悉文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培养具有独立从事文秘工作的能力。
3、社会实习
在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利用所学知识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或进行社会服务实践,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服务,不断提高社会实践和工作业务水平。
(二)见习的形式、方法
根据吕梁学院见习总体安排和本系具体情况,本次实习采取系统一安排方式进行,要求学生到系部安排的图书馆、学生处和系办公室参加专业见习。
(三)见习的时间安排
2013级法律文秘专业专科班见习2周,2014年10月8日-10月22日。
三、见习报告和作业的内容及要求
1、填写见习联系函,由见习单位加盖公章并出具接收意见,见习离校前交学校;
2、见习结束后,认真填写见习鉴定表,由见习部门加盖公章并由指导教师出具鉴定意见,见习结束返回时交回系办审核评议;
3、撰写见习总结报告,2000字左右,手写,方格稿纸;
4、见习工作总结由系指导教师和系见习指导组对见习生进行见习成绩评定,召开见习总结大会,完成见习资料归档,包括见习计划,见习鉴定,见习工作总结、见习成绩。
四、见习的组织与实施
1、成立见习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任和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副主任和副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班主任为主要成员。
2、挑选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和具有一定法律文秘相关专业技能及业务经验的老师担任校内指导教师,还应由见习单位或者部门为学生推荐或指定专业见习指导教师。
3、在见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班主任主要负责本班见习联系函的发放、见习小组的分配、见习指导教师的指定、见习计划及各项具体事项的安排。
4、召开见习动员大会,系领导、指导教师和全体见习生参会。
5、指导教师在专业见习期间需经常打电话了解学生的见习情况,并不定期地深入学生见习单位或者部门对学生见习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生较好地完成见习工作;
6、见习结束后,根据学生见习期间的表现、见习报告的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见习成绩。做好见习总结,于见习结束后2周内完成见习报告、见习成绩等资料整理工作,并交系部存档。
五、见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要求
学生专业见习的成绩,根据每位见习生在各见习阶段的综合表现,由系指导教师和单位指导教师以及系见习工作组集体评定,总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对见习考核优秀的学生将给予适当奖励,优秀生数5%-10%。
1、优秀标准:全部完成见习大纲的要求;见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见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分析;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
2、良好标准:全部完成见习大纲的要求;见习报告有较为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见习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较为深入的分析;考核时能较为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
3、中等标准:达到见习大纲中规定的见习要求;见习报告有主要的见习材料,并对见习内容进行基本的总结;基本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几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考核时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
4、及格标准:达到见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见习报告有主要的见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
5、不及格标准:未达到见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抄袭见习成果者;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见习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者;见习中严重违反见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它严重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见习不及格者必须重新见习。
大纲指定人:李小玲
大纲审核人:杨小萍
制定时间: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