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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学院经济管理系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 行)

    2013-11-27 点击数:

    吕梁学院经济管理系

    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 行)

    (2012年3月12日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系务会研究决定,从2012级本科学生起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中,作为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创新学分为必修学分。创新学分不得与其它学分互换。创新实践的成绩等级:优秀≥8学分、6学分≤良好<8学分、5学分为中等、4学分为及格、少于4学分为不及格,在学生毕业成绩单成绩栏中注明“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成绩等级;在学分栏中记4学分(及格或以上)或0学分(不及格)。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七条 “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10、8、6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8、6、5、4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

    2.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等大学生科研项目,国家级计6学分;省级计5学分;校级计4学分;系级计3学分。参加者分别记5学分、4学分、3学分、2学分。申报(未获立项)者分别记2学分、1.5学分、1学分和0.5学分,参与者酌情计分。

    3.科研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计10学分;重要核心刊物论文8学分;一般核心刊物论文6学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4学分;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给予0.5—2学分。

    4.科研著作。独立或主编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计10学分;参加教师主编(著)的学术专著、专业译著、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著)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和1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计4、3、2、1学分。

    5.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可分别计8、6、4学分。

    第八条 “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10、8、6、4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分别计8、6、4、2学分;获校际(或区域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5、4、3、2学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1学分。在系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2、1、0.5学分。

    2.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比赛获前六名者,可获10、8、6、4、3、2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获1学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8、6、4、3、2、1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计0.5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6、5、4、3、2、1学分,参加比赛计0.1学分;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4、3、2学分,获4-6名者、计0.5学分;正式体育竞赛中,破世界、国家、省级(或大学生运会纪录)和学校纪录者,可在名次学分的基础上分别加8、6、5、4学分。

    每一次文体活动(含竞赛、比赛和演出等)中,每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分不超过4学分(参加国际或全国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除外),超过4学分者,按4学分记。

    3.技能考核。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计3分;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计2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或者获得计算机专项等级证书者,计3学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计2学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计1学分。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中级(三级)证书者计3学分。获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者计2学分。

    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最低分数线,计4学分。

    第九条 “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表彰者,分别计4、3、2学分。参加专业实践,成绩突出者,记1—2学分。

    2.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奖励者,分别计4、2、1学分。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0.5、0.2学分。

    3.科技活动。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10、8、6、4学分,其余参与者计2学分;在省(部)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6、4、3、2学分,其余参与者计1学分;在校级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者,计3学分,二等奖计2学分,三等奖计1学分;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者,经审查合格,可计2—4学分。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全国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8、6、4学分,获省(市)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4、3、2学分。

    4.创业活动。开展创业活动,取得较好效益或者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者,可参照社会实践项目计算学分。

    5.学术活动。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2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5学分;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学分;到境外进行访学活动,并完成访学报告者,计2学分。

    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系认定小组认定的其他活动和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十条 经济管理系成立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系副主任和副书记任副组长,系教学秘书、系各教研室主任和各班班主任为成员。

    第十一条 每年9月的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吕梁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于班主任处,各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创新学分进行初审登记,班主任审核完成后,把汇总成绩、学生的申请表和证件复印件报系认定小组复审。

    第十二条 系认定小组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实践学分,并根据《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吕梁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凡创新实践学分累计达到8学分者,授予“吕梁学院经济管理系创新实践优秀学生”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经济管理系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2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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